「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增訂沒收故意危害通訊設施之犯罪工具或船舶等之規定,以嚇阻破壞我國通訊海纜之行為,維護國家安全與通訊穩定。此修正案旨在解決權宜輪等違法破壞海纜事件頻發的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家安全部門與通訊業者,解決犯罪工具保管問題,維護通訊穩定;同時有助於嚇阻不法分子破壞海纜行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故意危害通訊設施之犯罪者及其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所有權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增訂故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適當之處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訂沒收條款有助嚇阻破壞海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疑慮:沒收標準與程序是否明確,是否會影響合法船舶或設備所有權人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沒收條款之適用範圍與標準,以確保公平正義。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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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4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鑒於近年來迭有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衝擊我國離島與聯外間通信,甚至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前開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故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適當之處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嚇阻並解決權宜輪等破壞海纜影響通訊國安的事件與犯罪工具保管問題,修法增訂沒收條款,對於故意危害海纜或通訊中心功能者,其犯罪工具或船舶等,不論是否屬於行為人,一律沒收,並可依個案需求適當處置。
二、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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