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納入心理健康評估與追蹤,強化校園健康支持功能,解決學生心理健康需求問題。現行教育及衛生支持體系在心理健康評估、追蹤及陪伴面向仍有不足,擬具草案以建構完整之學生健康支持體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學生,特別是青少年,解決心理健康問題;同時幫助學校建立完整的學生健康支持體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學生、學校健康中心及教育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納入心理健康評估與追蹤,強化健康中心設施,增列心理諮詢與輔導功能。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校園健康支持功能,解決學生心理健康需求問題;疑慮:學校資源是否充足,實施修正案後是否能有效落實心理健康評估與追蹤。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案實施後需密切關注學校落實情形及成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王鴻薇、廖偉翔等30人,鑒於我國青少年面臨注意力不足、情緒困擾及非典型社交行為等挑戰,顯示現行教育及衛生支持體系在心理健康評估、追蹤及陪伴面向仍有不足。學校健康中心若僅侷限於生理檢查與急救處理,難以回應當前學生心理健康需求。為強化校園健康支持功能,應明確將心理健康評估納入學生定期健康檢查範圍,並要求學校依檢查結果提供必要之心理指導與轉介,以建構完整之學生健康支持體系,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心理健康問題於青少年教育實務逐漸受重視。教育體系應提供尊重差異、強調陪伴的支持環境。然而現行《學校衛生法》僅著重於身體健康檢查,對於心理健康尚無制度性規範,導致學校難以及早發現學生心理困境,亦無充分機制進行轉介或追蹤。
二、國際間如美國教育機構提出「生活導師」制度,強調透過陪伴與技能引導,協助青少年發展穩定的適應策略。我國亦應以制度化方式納入心理健康評估與追蹤,使教育與醫療支持體系得以銜接,避免照護斷層。
三、本次修法將心理健康檢查與評估納入學校健康管理制度;強化健康中心設施,增列心理諮詢與輔導功能;並要求學校依檢查與評估結果,提供心理指導或轉介治療。此舉可使學生在生理與心理層面皆獲得及時照顧,健全校園支持網絡。
提案人
連署人(2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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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學校衛生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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