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針對破壞氣象設施或設備的行為,加強處罰並沒收犯罪工具與所得;增訂過失犯的刑罰規範和沒收程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保護國家安全和氣象設施,減少權宜旗船舶對我國通訊海纜的破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權宜旗船舶經營者和氣象設施管理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增訂第四項、第六項和第七項,規範過失犯、沒收程序和犯罪所得處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保護氣象設施和國家安全;疑慮:可能影響船舶所有權和處置權益,執行上有難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對於修正案的意見和執行層面的挑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鑑於近年權宜旗之船舶頻繁破壞我國通訊海纜,危害國家安全。為一併加強保護氣象設施及設備,明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犯罪工具與犯罪所得,爰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第四項及第六項,明定過失犯之刑罰規範。以及規範犯罪所用之船舶、工具等設備的沒收與處置程序。
二、增訂第七項,若船舶有「毀損氣象設施或設備」及「船舶被沒收」的情形,其犯罪航次收益,例如非法砂石、非法漁獲,將被視為毀損氣象設施或設備此犯罪航次之收益而沒收之。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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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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