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藉此鼓勵企業成立產業控股公司、提升國際競爭力,並活絡產業發展環境。修正重點包括放寬被收購公司股東的稅務優惠、增訂產業控股公司申報義務之處罰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企業更易於籌組產業控股公司、提升國際競爭力,並協助突破成長瓶頸。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二與第五十二條之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鼓勵產業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疑慮:稅務優惠可能造成稅收流失、監管難度增加。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產業發展需求與稅務監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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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委員會審查2025-11-10
委員會審查2025-11-13
委員會發文2025-11-20
案由
本院委員沈發惠、林宜瑾、莊瑞雄、賴惠員、吳思瑤等17人,查企業併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制定公布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鑒於產業繁昌,有助提升企業收入與個人所得,進而擴大稅基、創造稅收。為活絡我國產業發展環境,協助我國企業突破成長瓶頸,並鼓勵其成立發展產業控股公司,提升國際競爭力為一重要政策方向。為提高公司透過股份轉換籌組產業控股公司之意願,爰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對於公司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他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為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該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符合一定要件且該收購公司經國家發展委員會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者,被收購公司之股東就讓與公司股份予該他公司作為對價,抵繳其承購該他公司所發行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股款部分之證券交易所得,得選擇免予計入股份轉換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於實際轉讓該產業控股公司股份或於該股份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再行申報。(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二)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七項定明應遵循申報稅捐稽徵機關之規定,增訂產業控股公司違反該申報義務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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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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