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新增詐欺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級距,加重處罰以強化嚇阻力。現行規定已有不同級距之刑度輕重設計,此次修正旨在嚴懲詐欺犯罪,保障民眾財產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民眾避免詐欺犯罪之害,強化嚇阻詐欺犯罪行為人之效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者及其相關之司法與執法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新增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級距,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並加重現行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級距處罰,修正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嚇阻詐欺犯罪、嚴懲犯罪者;疑慮:可能加重經濟犯罪之刑度、影響司法量刑標準。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修正後之司法實務適用與社會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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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0-14
交付審查2025-10-14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林俊憲等17人,為嚴懲詐欺犯罪、強化犯罪嚇阻以保障民眾免受詐騙之苦,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本條已有依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之多寡而區別刑度輕重之設計。為加強嚇阻力,嚴懲詐欺犯罪,爰在既有之五百萬元與一億元兩種級距間,增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級距,詐欺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並將現行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級距處罰加重,修正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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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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