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草案擬增訂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擴大刑法效力範圍至我國領域外,以處罰破壞海纜登陸站、機房或其連接纜線等重要設施的行為。此舉旨在維護我國國安,嚇阻域外犯罪行為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草案,將能幫助我國有效處罰破壞海纜或相關設備的行為人,解決我國國安維護方面的漏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我國領域外從事破壞海纜登陸站、機房或其連接纜線等重要設施的行為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新增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擴大刑法效力範圍至我國領域外,以處罰破壞重要設施的行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我國國安,填補處罰漏洞;疑慮:可能涉及域外管轄權爭議、對國際關係造成衝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時,應注意其可能引發的國際關係爭議和國內法適用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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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14
交付審查2025-10-14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4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鑒於我國現行《電信管理法》似未能進行對於我國領域外「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及其核心資通系統」破壞者之處罰,為維護我國國安,嚇阻域外犯罪行為人,應有將刑法效力範圍擴張之必要,爰擬具「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2023年我國進行若干法律的修法,加重處罰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設施的實體破壞及虛擬侵害等行為。將海纜列為關鍵基礎設施並推動《電信管理法》修法,以加重對虛擬和實體破壞的懲罰,是提升防護層級和補足法律漏洞的必要步驟。近年,我國曾遭遇幾起海纜疑遭蓄意破壞之事件。經查,「宏泰」號貨輪曾在臺灣南部外海下錨滯留多日,下錨並放任貨船以未定錨狀態在該區域徘徊,致使電纜斷裂,後該貨輪船長亦依《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起訴判刑。然而,在我國十二海浬領海外破壞海纜的行為,同樣將達成破壞效果並危及我國國安,卻可能存在追訴及處罰漏洞,無法有效處罰破壞我國海纜或相關設備者。如未例外擴張刑法效力範圍,僅能處理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犯罪行為,而未能處理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以及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於域外危害重要電信設備核心資通系統之情形。為填補處罰漏洞,爰增訂條文第七十二條之二,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以及「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者」,皆同應依刑事處罰論處。(增訂條文第七十二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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