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針對用於犯罪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明確規定沒收及處置辦法,以強化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該修正案旨在因應近年來海纜遭破壞等事件,確保國家數位經濟及民生運作的穩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保護,解決海纜及能源管線等基礎設施遭破壞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電信、能源及運輸等產業,以及相關基礎設施的運營維護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新增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國家基礎設施安全,預防海纜及能源管線遭破壞;疑慮:可能增加產業成本及行政負擔,影響經濟發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安全需求與產業權益,避免過度監管影響經濟發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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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14
交付審查2025-10-14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4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臺灣高度依賴海底通訊、電力及能源管線等基礎設施,支撐國家數位經濟及民生運作的命脈。然而,近年接連發生海纜遭不法侵害或船舶違規破壞事件,不僅衝擊我國對外及離島間通信,亦可能危及能源輸送與民生供應,甚至影響國家安全。為全面強化法制保護作為、確保基礎設施安全,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體例,明定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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