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旨在活絡產業發展環境,協助企業突破成長瓶頸,並鼓勵成立產業控股公司,以提升國際競爭力。草案提供租稅誘因,擴大稅基、創造稅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企業突破成長瓶頸,成立產業控股公司,提升國際競爭力;解決稅收問題,擴大稅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二,新增產業控股公司股東可將股份轉換為收購公司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股款部分之證券交易所得,免計入基本所得額;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一,增訂產業控股公司違反通報義務之處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供租稅誘因,活絡產業發展環境,協助企業突破成長瓶頸;疑慮:稅收減免可能減少財政收入,影響公共支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草案對稅收、產業發展及企業經營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0-14
交付審查2025-10-14
委員會審查2025-11-10
委員會審查2025-11-13
委員會發文2025-11-20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賴惠員、陳冠廷等20人,為活絡我國產業發展環境,協助企業突破成長瓶頸,並鼓勵成立發展產業控股公司,以提升國際競爭力,爰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稅基、創造稅收,提供租稅誘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企業併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制定公布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為活絡我國產業發展環境,協助企業突破成長瓶頸,並鼓勵成立發展產業控股公司,以提升國際競爭力,進而擴大稅基、創造稅收,確有提供租稅誘因之必要。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針對公司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被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為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若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符合一定要件,且收購公司經國家發展委員會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者,被收購公司之股東得選擇將其讓與公司股份予收購公司作為對價,用以抵繳其承購收購公司所發行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股款部分之證券交易所得,免計入股份轉換當年度基本所得額,並於日後實際轉讓該產業控股公司股份或帳簿劃撥至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再行申報。(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二)
二、配合前述規定,增訂產業控股公司違反通報義務之處罰規定,以確保稅捐稽徵機關得以掌握相關資訊,維護稅制公平。(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企業併購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