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提高加重詐欺行為者及詐欺首謀的刑責,以打擊詐騙犯罪並產生嚇阻作用。草案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擬提高刑責及罰金上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國家及人民減少詐騙損失,解決詐騙猖獗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者、詐欺集團及相關人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三條,提高加重詐欺行為者的刑責及罰金上限;修正第四十四條,提高詐欺首謀的刑責及罰金上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刑責及罰金能有效打擊詐騙犯罪,減少損失;疑慮:刑責及罰金提高可能過高,影響司法公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草案條文修正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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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8-29
交付審查2025-08-29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羅廷瑋等25人,有鑑於我國詐騙猖獗,造成國家、人民重大損失,危害甚鉅,為打擊犯罪,產生嚇阻作用,爰提高加重詐欺行為者、詐欺首謀之刑責,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加重詐欺行為者(包括集團詐欺、電信詐欺、假藉公務機關名義詐欺等),危害甚鉅,為打擊犯罪,產生嚇阻作用,爰修正第四十三條,對加重詐欺行為者之刑責,設樓地板,提高天花板。由現行詐騙獲取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由現行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十億元以下罰金。
二、詐欺首謀負責整體策畫,具高度主導性,且為最大不法獲利者,應予從重量刑,爰提高詐欺首謀相關刑責,由現行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億元以下罰金,以建立預防性威嚇力,修正第四十四條第三項。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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