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調整詐欺被告自首、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的減刑或免刑規定,以避免輕判縱放詐欺犯並確保被害人賠償。該草案希望落實條文原始意旨,強化詐欺被告繳交犯罪所得與被害人賠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被害人獲得賠償、減少財產損失,並避免詐欺被告輕易減刑或免刑。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被告、被害人及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新增詐欺被告自首或自白後必須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被害人受詐騙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或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減刑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條文有助於落實原始意旨、確保被害人賠償、避免輕判縱放詐欺犯;疑慮:可能影響詐欺被告權益、增加司法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條文修正對司法實務及詐欺防制的實際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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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8-29
交付審查2025-08-29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24人,有鑑於詐欺被告自首、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減刑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於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後,詐欺被告自首、自白後,僅須繳回實際報酬即可輕鬆減刑,縱無實際報酬亦合於減刑要件,有司法輕判縱放詐欺犯之疑慮,且無助於使被害人獲得賠償,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詐騙猖獗,依165打詐儀錶板公布之詐欺犯罪統計,國人今年1月至7月因詐騙之財損近達500億元,造成國家、人民重大損失,甚至導致家破人亡、妻離子散。國人對詐欺深惡痛絕,倘受到詐欺,關切如何取回財產更勝於詐欺被告之刑事追訴結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本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重在追回、減少被害人之財損,儘早獲得賠償,若詐欺被告自首或自白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使被害人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獲取賠償,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有鑑於114年5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包含因詐欺犯罪而取得之被害人財物,及為了犯罪而取得之報酬在內),縱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亦合於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此裁定有輕縱詐欺被告之疑慮,且無助於使被害人獲得賠償。為使條文原始意旨得以落實,爰修正本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減刑以詐欺被告在自首或自白後,必須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被害人受詐騙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或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為要件。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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