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旨在解決早期國營事業員工因機關改制而未享有公保養老年金給付的問題,落實年金改革的公平正義。草案提出比照政府承諾,回溯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之規定,以確保國人老年生活獲得應有之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早期國營事業員工(如中油、台電、台糖、台水等)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等公務機關員工,解決他們因機關改制而未享有公保養老年金給付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早期國營事業員工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等公務機關員工。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年金改革的公平正義,保障國人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疑慮:可能增加公保財務負擔,影響其他公保制度的永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其財務影響和適用範圍,以確保公平正義和公保制度的永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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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8-29
交付審查2025-08-29
案由
本院委員張智倫、林沛祥等17人,鑒於人口老化是當前許多國家面臨的共同問題,政府藉由推動年金制度的方式來保障國民老年經濟問題,然在103年修正施行的公教人員保險法,只適用私立學校的教師,而獨漏大多數的公營事業員工,例如,早期中油、台電、台糖、台水等國營事業員工,大都兼具公務員及勞工身分,惟當時被要求加入公保人員保險,卻因機關改制無法享有公保養老年金給付;為保障其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年金改革之公平正義及照顧弱勢退休者之老年經濟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為因應人口老化之結構改變及照顧老年人生活,近年大力推動年金制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及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相關實施國民年金、勞保年金和公保年金制度,我國幾乎已進入全民年金時代。但獨漏早期中油,台電、台糖、台水等國營事業員工,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等公務機關員工,多半兼具有公務員與勞工身分,但早期被要求加入公保人員保險,卻因機關改制,無法享有公保養老年金給付,成為公保年金孤兒。
二、民眾未來的老年生活應被保障,因此對於早期具有公務員身分的國營事業員工,雖被強制納入公保,但卻未納入公保年金制,也不適用優惠存款利息之國營事業員工,應比照政府承諾回溯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之規定,爰提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國人老年生活獲得應有之保障。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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