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八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藥事法第八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刪除藥品包裝、標籤及仿單變更時強制回收的規定,改以業者主動通知及政府公告方式確保用藥安全。此修正旨在減少資源浪費及藥品短缺問題,符合國際趨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藥商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及藥品銷毀,減少藥品短缺風險,保障民眾用藥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藥商、醫療院所、藥局及民眾用藥權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藥事法第八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刪除強制回收變更前產品的規定,改以業者主動通知及政府公告方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刪除強制回收規定符合國際趨勢,可減少資源浪費及藥品短缺;疑慮:強制回收刪除後,業者是否仍能確保變更前產品的品質與安全。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後仍需關注業者落實相關規定及政府監管措施,以確保用藥安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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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8-01,2025-08-0
交付審查2025-08-01,2025-08-0
委員會審查2026-01-19
委員會發文2026-01-21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有鑑於市售藥品包裝、標籤及仿單之變更多屬形式或文字修訂,未影響藥品品質、安全性及其療效,且該變更前產品均已獲主管機關核准,實無回收再處理之必要。實務上,業者如依現行規定回收變更前產品,因內部品質管控標準,常須將產品銷毀,反易造成資源浪費及藥品短缺,不利民眾用藥權益,亦與政府藥品穩定供應政策方向相悖。國際間亦無強制回收處理之規定,故應刪除相關條文,並配合調整處罰規定之適用範圍,以符合實務與國際趨勢,提升法規合理性與執行效率,爰擬具「藥事法第八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藥物包裝、標籤、仿單變更不涉及藥物品質問題,且變更前之產品業已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應不構成需要進行市售品回收必要性。
二、一般藥商針對回收後之藥物因內部品質要求,皆須銷毀;對於有些供應不穩定之藥物反而增加藥物短缺之風險,有違政府之政策。
三、國際間並無針對單純藥物包裝、標籤、仿單變更而要求進行回收或驗章的慣例,符合實務與國際趨勢。
四、經與食藥署討論,倘藥品資訊有所異動,藥商會主動通知醫療院所及藥局,食藥署亦會於官網公告最新仿單與標示內容供民眾查詢,足以確保用藥安全,亦認同應檢討現行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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