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翁曉玲等16位委員提案修正大學法第七條。現行法僅要求國立大學合併須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則僅需地方政府同意;本案主張這類公立大學合併也應經校務會議同意,並把教職員生權益事項納入合併計畫。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的師生與教職員在合併決策中有正式參與管道,較能保障其學籍、任用、學程等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的師生與教職員工、主管的地方政府,以及教育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大學法第七條,增訂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之合併亦須經校務會議同意始得執行,並就教育部訂定辦法增列合併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權利相關事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合併影響深遠,應尊重校內意見、保障師生教職員權益、補足現行程序漏洞;疑慮:增加同意程序可能延緩或阻礙必要的整併與資源整合,地方政府的政策主導空間將受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關注審查時對「校務會議同意」與「地方政府核定」兩道程序如何銜接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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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8-01,2025-08-0
交付審查2025-08-01,2025-08-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有鑑於大學合併將嚴重影響校內師生權益,且本質上改變未來學校存續與校務運作,對學校影響深遠。現行法僅規定國立大學之合併須經校務會議同意,然同為公立之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卻僅須經地方政府同意,而未設有尊重學校校內意見之機制,故增訂其合併亦應經過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期透過決策參與程序,落實校內成員權益保障,爰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大學合併對校務發展、人力資源配置等有根本性且延續性之影響,是為重大政策,且依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七條,合併計畫應載明「合併學校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益」,可知大學合併與教職員生之權益息息相關,惟現行法並未賦予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之職員或學生充分參與之機會,對其權益保障不足,爰增訂此類大學之合併計畫須同樣經校務會議同意始得執行之規定。
二、又大學合併涉及教職員任用、學生學籍、修讀學位與學程等權益,為確保合併階段之教職員工與學生之權益保護,就教育部訂定辦法之相關事項,增列合併學校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利之事項。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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