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重點在落實被害人財產損害賠償及嚇阻詐騙犯罪。條文修正後,自首或偵查、審判中自白者,需賠償或填補被害人損失,才能達成減刑或和解效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詐欺被害人取回財產損失,並嚇阻詐騙犯罪行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被告、被害人及司法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六條,自首者需「賠償被害人損失」,法院可依賠償行為審酌減刑;修正第四十七條,偵查、審判中自白者,需「全額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立法原意,確保被害人權益,嚇阻詐騙犯罪;疑慮:可能造成司法實務困擾,增加訴訟程序複雜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條文修正對司法實務及被害人權益的實際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