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重點在落實被害人財產損害賠償及嚇阻詐騙犯罪。條文修正後,自首或偵查、審判中自白者,需賠償或填補被害人損失,才能達成減刑或和解效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詐欺被害人取回財產損失,並嚇阻詐騙犯罪行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被告、被害人及司法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六條,自首者需「賠償被害人損失」,法院可依賠償行為審酌減刑;修正第四十七條,偵查、審判中自白者,需「全額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立法原意,確保被害人權益,嚇阻詐騙犯罪;疑慮:可能造成司法實務困擾,增加訴訟程序複雜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條文修正對司法實務及被害人權益的實際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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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7-11,2025-07-1
交付審查2025-07-11,2025-07-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鑒於當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中「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文字,未能落實原立法理由「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該規定所指「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應以被害人取回財產所受損害為必要,而非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其犯罪所得並造成不當減刑之結果。同法第四十六條中,自首者「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即可達成減刑,同樣無法落實對被害人的損害賠償。為彰顯立法原意並達成回復被害人權利及嚇阻詐騙犯罪之目的,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第四十六條修正自首的減刑要件,加入「賠償被害人損失」,並予法院得依賠償行為審酌減刑之裁量空間。
二、第四十七條修正偵查、審判中自白之減刑要件,加入「全額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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