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以落實補償被害人意旨並避免詐欺犯罪者輕易獲減刑優惠。現行條文可能使詐欺者僅憑低廉勞務報酬自白即可減刑,引發輕縱犯罪者疑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被害人獲得賠償,並避免詐欺犯罪者輕易獲減刑優惠。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者、被害人及司法實務運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明確「犯罪所得」定義,規定行為人須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全額賠付後方得符合減刑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補償被害人意旨,避免詐欺犯罪者輕易獲減刑優惠;疑慮:修正條文可能使詐欺犯罪者更難獲減刑,影響司法實務運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條文修正對司法實務及詐欺犯罪防制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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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7-04,2025-07-0
交付審查2025-07-04,2025-07-0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因應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所訂下之見解或有輕縱詐欺犯罪行為人之疑慮,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於一百十三年七月卅一日公布施行。有鑒於刑事大法庭於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中,統一法律見解認為現行第四十七條前段所謂「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此一見解,有使詐欺犯罪行為人以自承從事詐欺犯罪所取得之個人勞務報酬低廉即可獲減刑優惠之可能,亦即,倘行為人自承從事詐欺犯罪僅獲得三千元報酬,不論其從事詐欺犯罪所取得之被害人交付金額多高,均可獲得優惠。此有輕縱行為人之疑慮,且無助於使被害人獲得賠償。為使條文原始意旨得以落實,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落實本條例第四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前段對於補償被害人之意旨,且配合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之見解,將「犯罪所得」部分修正為行為人與被害人若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能取得調、和解,並且全額賠付被害人後方得符合減刑要件。是否減刑,則由法院判斷。
二、配合「犯罪所得」之修正,將第四十六條後段、第四十七條後段所稱之「犯罪所得」,修改為「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資明確。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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