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規定被告需「無條件提存被害人全部損失」或「支付和解金」才能減刑,避免被告僅繳微薄個人所得即可減刑的漏洞。該修正案旨在加強詐欺犯罪的防制和被害人的權益保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詐欺犯罪的被害人,解決他們的賠償問題;同時也能幫助司法機關更有效地打擊詐欺犯罪組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的被告、被害人及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新增「無條件提存被害人全部損失」或「支付和解金」的條件以減輕其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詐欺犯罪的防制,保護被害人權益;疑慮:可能增加被告的負擔,影響被告的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該修正案時需謹慎評估各方權益和實際執行效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7-04,2025-07-0
交付審查2025-07-04,2025-07-0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陳亭妃等21人,為避免詐欺犯罪被告僅需繳回微薄個人所得即可減刑的漏洞,故明定需「無條件提存被害人全部損失」或「支付和解金」,使得得減輕其刑,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為因應最高法院第4096號裁定所產生,被告僅需繳回微薄個人所得即可減刑的漏洞,本次修法明定需「無條件提存被害人全部損失」或「支付和解金」,得減輕其刑。
二、修正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協助破獲犯罪組織或幫助查扣該組織於本案之全部犯罪所得者,得免除其刑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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