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將主管機關名稱配合改制為農業部,並把保險費補助由「得補助」改為法定強制義務,明定第六年起補助比率不得低於60%,且應定期檢討調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可獲得更穩定且有保障下限的保費補助,有助分散天災風險、保障所得。
主要影響對象
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農業部及相關財政預算。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條將主管機關修正為農業部;第十條把保費補助改為強制義務、明定第六年起比率不得低於60%,並增訂應定期檢討調整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各國多採保費補助、強制義務與下限可提升投保誘因與制度穩定;疑慮:固定補助下限增加財政負擔,比率是否合理、是否影響農民自負風險意識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索引79為同主題不同版本,建議併同比較條文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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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2025-06-27,2025-07-0
交付審查2025-06-27,2025-07-0
委員會發文2025-07-29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為配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組織變革,並落實透過農業保險,協助農民分散風險,以保障農民所得,應將現行法按實施年限決定保險費補助比率上限之措施,改為依照農民實際需求狀況予以調整,爰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第二條配合主管機關改制為農業部,故予以修正。
二、參酌各國農民保險多採取保險費補助措施,故將現行主管機關得任意補助保險費之規定,改為法定強制義務,且將第六年起比率限制明定為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三、補助比率應依農業發展考量定期檢討,方符合農民實際所需,爰修正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民參與需求及農業發展所需定期檢討調整。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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