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刪除原本申請讓售的時間期限(原規定申請期間至104年1月13日止)。該條原讓在35年12月31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的非公用國有不動產,由直接使用人申請讓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因行政延宕或資訊不對等而錯過原期限的民眾,仍能就遭國家不當總登記的土地申請購回,回應其財產權主張。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35年底前已居住使用相關國有土地的直接使用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二條之二,刪除原條文中申請讓售須於104年1月13日前提出的時間期限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彌補歷史不當登記、維護公平正義與人民財產權、不應以時限消滅權利;疑慮:取消期限對國有財產與財政的影響、適用對象與證明文件如何把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取消期限後如何認定適用對象與證明文件,是本案執行重點,可留意配套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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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6-27,2025-07-0
交付審查2025-06-27,2025-07-0
案由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鑒於為改正歷史上國家不當行為,民國89年1月公布實施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明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35年12月31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申請讓售期間至民國104年1月13日為止。現行法期限限制之規定,不僅不符合公平正義,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爰擬具「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國家不當總登記行為之購回請求,刪除期限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的訂定,係肇因於民國35年我國土地全面改採登記制後,民眾在政府未充分公告、通知及未知土地相關法規的情況下而未辦理土地登記,以致於其等世代居住所有之土地被政府登錄為國有土地,而造成權益嚴重受損之彌補措施。
二、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欲申請讓售,因為訂有申請年限,致使部分民眾因在政府機關行政作業延宕或接受資訊不對等的情狀下,無法於現行法定年限前及時行使該項權利,進而造成權益的損害。然人民所有之土地基於公平正義本應歸還於民,不應有時間限制致其權益消滅,是以,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權益,應將原條文中土地申請讓售時間期限的規定取消,始符合法律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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