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06640000

「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草案修正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刪除民眾申請讓售(買回)國有土地的申請期限限制。背景是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指出,日治時期屬人民所有、後因逾總登記期限被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人民請求塗銷登記不受消滅時效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對日據時期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卻錯過原訂民國104年1月13日申請期限的民眾,可重新有機會申請讓售回購世居土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日據時期起即在國有土地上建築或居住、欲申請讓售的民眾,以及主管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刪除「申請讓售期間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為止」的期限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憲法法庭判決、保障人民財產權、改正國家不當總登記;疑慮:取消期限對國產處分與管理穩定性的影響、資格與證明文件如何審認。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源於釋憲判決,留意修法後資格認定與舉證的配套規定如何落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陳冠廷、蔡易餘等20人,鑒於日前司法院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指出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簡言之,日治時期土地被國家登記為國有卻無法討回乃屬違憲,舉重以明輕,現行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限制日據時期已供建築與使用者買回自己土地的權利,導致許多民眾錯失該登記申請讓售回購期限,致使世代居住土地反而變成占用國有土地之不合理情況,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爰擬具「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國家不當總登記行為之購回請求,刪除期限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日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日治時期土地變國有不能討回係屬違憲。
民國112年12月29日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主文指出,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關於「……系爭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而登記為國有後,迄今已經過15年,被上訴人請求塗銷此項國有登記,上訴人既有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被上訴人之請求,自屬無從准許。」部分,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二、舉重以明輕,現行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對於在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日據時代)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僅能於民國104年年1月13日前,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亦屬違反憲法第15條對人民財產權保障的行為,蓋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公布實施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明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究本條立法原意係為改正國家不當之總登記行為,為該條卻限制申請讓售期間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為止,導致許多民眾錯失該條登記申請讓售回購期限,致使世代居住土地反而變成占用國有土地之不合理情況,使受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受到侵害,應予修正,意即「申請讓售期間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為」之期限,應予刪除之。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更正版)下載 ›關係文書DOC(更正版)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有財產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