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33670000

「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6-1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林宜瑾等17人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把「世界遺產潛力點」新增為第十種有形文化資產分類並增訂專章,建立提報、追蹤、審查、登錄、除名、調研修復與維護等一整套制度,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寬列預算、積極推動申登世界遺產。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讓各地世界遺產潛力點獲得明確法律地位與保存制度,並為申登聯合國世界遺產做準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世界遺產潛力點所在地居民、地方政府、文資主管機關與文化工作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條(納入接軌國際理念)、第三條(新增第十種分類)、第八條(寬列預算);增訂第六章之一專章及第十一條之一、第八十八條之一至之九、第一百十條之一(潛力點提報、審查、登錄、除名、維護及過渡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接軌國際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系統性保存普世價值資產、利於申登世界遺產;疑慮:新身分對私有財產與開發的限制、預算負擔與既有分類的整合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新增文資身分類別的修法,可留意對潛力點所在地土地使用與開發的具體限制條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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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6-13,2025-06-1
交付審查2025-06-13,2025-06-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陳冠廷、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許智傑等17人,鑒於我國雖訂有《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然與之高度相關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卻長年未有配套修正。為促進具顯著普世價值之文化與自然資產系統性識別、管理,並保護其「潛在突出普遍價值」(Potential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核心地位,以利積極申登世界遺產,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2年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世界遺產指對全人類有重要文化或自然價值之遺產項目。我國訂有《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係為完備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遴選及除名工作,除力求保存我國深具普世價值之文化與自然資產外,亦盼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登錄為世界遺產。綜合評估我國世界遺產潛力點所能為全人類帶來之貢獻,相關文化資產登錄及保護重要性,不言而喻。為使遍及我國各地世界遺產潛力點通盤受《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本法)保障,並為積極申登世界遺產作準備,爰擬具相關條文,說明如下:
一、將「接軌國際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理念寫入本法宗旨。(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新增第十種「世界遺產潛力點」有形文化資產的分類,並增訂章節。(修正條文第三條、增訂章節第六章之一)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支持世界遺產登錄及保存相關工作。(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單位,設法推動我國世界遺產潛力點認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單。(增訂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五、世界遺產潛力點之提報、追蹤程序。(增訂條文第八十八條之一)
六、世界遺產潛力點應有我國最高文資身分之確立。(增訂條文第八十八條之二)
七、世界遺產潛力點之調研與修復保存。(增訂條文第八十八條之三)
八、世界遺產潛力點之審查、登錄與除名。(增訂條文第八十八條之四)
九、世界遺產潛力點公告後主管機關應完備之事項。(增訂條文第八十八條之五)
十、世界遺產潛力點之維護。(增訂條文第八十八條之六)
十一、世界遺產潛力點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增訂條文第八十八條之七)
十二、政府應積極於國際尋求資源,提升我國世界遺產潛力點之保存管理水準與國際能見度。(增訂條文第八十八條之八)
十三、經公告後之世界遺產潛力點法律效力與應再確認之事項。(增訂條文第八十八條之九)
十四、本次修正通過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政策公告推動之世界遺產潛力點,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第六章之一規定公告登錄之世界遺產潛力點。(增訂條文第一百十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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