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強調「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需以被害人取回財產所受損害為必要,避免被告片面供述犯罪所得造成不當減刑。草案參考德國刑法,擬使減刑要件與被害人感受及賠償幅度掛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詐欺被害人取回財產所受損害,並達成回復被害人權利及嚇阻詐騙犯罪之目的。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被害人、被告及司法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新增減刑要件需「全額填補被害人損害或達到被害人同意和解之補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立法原意,使被害人權益得到保障;疑慮:修正草案可能增加司法及行政負擔,或造成被告權益受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時需留意各界對減刑要件認定標準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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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張宏陸、林宜瑾、郭國文、賴瑞隆等30人,鑒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對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不同意見書之意見,當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中「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文字,未能落實原立法理由「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該規定所指「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應以被害人取回財產所受損害為必要,而非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其犯罪所得並造成不當減刑之結果,為彰顯立法原意並達成回復被害人權利及嚇阻詐騙犯罪之目的,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參考德國刑法第46a條所列之刑罰減輕或免除其刑之事由,犯罪人需在和解過程中全部或最大範圍內真誠努力的修補損害,或有顯著努力與個人犧牲來對被害人進行全部或在大部分範圍內進行損害賠償,因此對被害人損害賠償之幅度與被害者感受應作為對犯罪人減刑之重要參考依據。
二、為落實罪贓返還並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明定本條之減刑要件除行為人自白認罪外,亦應全額填補被害人損害或達到被害人同意和解之補償,才予以斟酌減刑。
提案人
連署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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