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限制詐欺犯僅靠自白和繳回個人報酬即可減刑的情況,確保被害人損失得到填補。修法旨在落實減刑規範意旨,避免詐欺犯輕易獲減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被害人挽回損失,落實詐欺犯減刑的公平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者、被害人及司法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增訂詐欺犯需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財產或賠償非財產損失方可減刑,法院將酌定賠償金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減刑規定符合立法原意,重視被害人權益;疑慮:可能增加司法和檢警的工作量,影響詐欺犯的自白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細節和實施效果需進一步觀察和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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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鑒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指出「詐欺犯犯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倘自白,並主動繳回個人實際所獲報酬,即應減輕其刑」,針對該裁定法務部表示「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無異使減刑規定之適用完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而罔顧被害人實際受騙之金額是否獲得填補,此等法律適用結果,背離立法最初減刑之規範意旨」,故原條文之立法文字恐生未能填補犯罪被害者損害,詐欺犯又將輕易獲得減刑之結果,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2025年5月14日做出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然裁定內容卻謂立法者已考量「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繳交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依法即應予減刑。」然最高檢察署於該裁定之言詞辯論時,指出本條規定為刑事政策之減刑,適用時必須從嚴且符合立法目的,該規定所指「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應以被害人取回財產所受損害為必要。爰修正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其犯罪所得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犯罪所受損失者,方得減輕其刑。至於應支付若干數額,則由法院酌定之。(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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