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明定校園健康相關課程應納入「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自我身心覺察能力;並讓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薦送教師參加心理健康課程進修。提案理由為學生面臨課業、人際與網路社群壓力日增,盼將心理健康知識落實於校園。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中小學生在正規課程中接觸心理健康知識,及早建立自我覺察與求助觀念;教師也能取得相關進修管道,於教學中提供輔導。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級學校學生、健康教育與輔導教師及學校行政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六條第四項增訂健康課程應包含心理健康教育(原第四項遞移為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二項增訂得薦送教師參加心理健康課程進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將心理健康教育入法可制度化保障學生身心發展、補強校園心輔功能;疑慮:可能增加課程與教師負擔、心理健康教育成效如何衡量及與現行輔導體系如何分工尚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心理健康教育入法是方向,後續課綱與師資配套才是能否落地的關鍵,可持續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