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延長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至民國119年12月31日,以推動電動車普及和達成永續發展目標。現行免稅政策將於114年12月31日到期,但電動車銷售占比仍低於預期目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電動車消費者降低持有成本,促進電池與充電產業發展,並強化台灣綠能交通競爭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電動車消費者、汽車產業、電池與充電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將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延長至民國119年12月31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免稅期有利推動電動車普及、吸引國際投資、達成永續發展目標;疑慮:延長免稅期可能減少財政收入、需要配套措施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財政收入與環保推動的考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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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1-06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發文2025-12-10
黨團協商2025-12-16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游顥、呂玉玲、羅廷瑋、謝龍介等16人,有鑑於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政策將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到期,據經濟部統計,113年1月至10月國內電動汽車銷售僅占新車市場8%、電動機車約13%,遠低於國發會所設定於119年分別銷售達30%與35%的目標,為繼續推動電動車普及,延長電動車免稅期不僅能降低消費者持有成本,還有助於吸引國際投資、促進電池與充電產業發展,並與泰國、新加坡等國之稅務優惠政策競爭,強化台灣綠能交通競爭力,且配合電動車之燃料費徵收時程擬於120年上路,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延長至民國119年12月31日,以實現潔淨家園願景,達成永續發展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鼓勵民眾轉向低碳運具,針對電動車輛有免徵使用牌照稅等優惠,惟免徵使用牌照稅時程將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31日屆期,然據經濟部統計113年度1到10月電動汽車銷售約僅占汽車市場8%;電動機車占13%,顯見民眾對於更換低碳運具仍有疑慮,為持續推廣電動車普及,及配合電動車之燃料費徵收時程擬於120年實施,故宜將電動車減免使用牌照稅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以實現潔淨家園願景,達成永續發展目標。
二、參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賦予行政院得視電動車登記數量、充電基礎設施覆蓋率及其他低碳運具推展情況,於徵詢財政部、交通部或相關部會等意見後,在減免期限屆滿半年前,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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