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提高噪音車輛罰鍰金額及加強處罰,以改善噪音車輛對環境安寧的干擾。現行罰鍰金額過低,缺乏嚇阻力,修法旨在加強取締噪音車輛,維護民眾生活品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民眾,特別是受噪音車輛干擾的居民和學生,解決噪音污染問題,改善生活環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噪音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及受噪音污染影響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提高罰鍰金額至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相同,新增一年內違反二次者得移送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駕照六個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罰鍰金額有助嚇阻噪音車輛,改善環境安寧;疑慮:罰鍰金額過高可能增加民眾經濟負擔,修法是否能有效減少噪音污染。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可能引發不同意見,審議時需謹慎評估各方主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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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委員會審查2025-10-20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發文2025-11-19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蘇清泉等17人,鑑於噪音車輛長期以來對環境安寧造成嚴重干擾,不僅擾亂居民休息,也影響學生學習與民眾的生活品質,因此各縣(市)政府陸續推動「靜城專案」,透過聯合稽查與科技執法加強取締噪音車輛,改善噪音車輛帶來之危害,惟現行《噪音管制法》關於噪音管制標準,或受人民檢舉並經主管機關通知,卻未於指定期限及地點接受檢驗之罰鍰,皆低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爰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機動車輛噪音對民眾生活干擾大,根據現行《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與工廠、營建工程、娛樂或營業場所等高額罰鍰相比,社會普遍認為現行罰鍰金額過低,缺乏嚇阻力。
二、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於一年內違反二次者得移送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駕照六個月。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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