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針對99年1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期間退休、符合公保年金請領條件卻被排除於年金制度外的國營事業公保勞工。立法說明稱此群體因立法疏漏形成「無勞保年金、無國民年金、無公保年金」的所謂「年金孤兒」。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要協助特定期間退休、被排除在年金制度外的國營事業公保退休者取得年金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99年1月至103年5月期間退休、符合公保年金條件卻被排除的國營事業公保退休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本案未提供條文修正對照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補足立法疏漏、符合年金改革公平正義並保障退休生活;疑慮:追溯給付對基金財務的影響與適用範圍如何劃定等,屬可討論面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特定期間退休者的年金權益,建議確認自身是否落在適用區間。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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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5-16,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16,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有鑑於我國推動社會保險年金化,已有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等年金相繼施行,卻因立法之疏漏,致使無勞保年金、無國民年金、無公保年金之三無「年金孤兒」現象。經查,國營事業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一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退休之公保勞工,雖然符合公保年金請領條件,卻被排除於年金制度之外,致使其退休生活未受基本保障,顯不符合年金改革之公平正義原則,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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