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24760000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5-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草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將強制辯護的適用擴及「審判中經羈押的被告」。立法說明指出偵查中羈押審查已有強制辯護(釋字737號後),但審判中羈押程序尚無,恐有失衡與違憲疑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審判中經羈押的被告也享有強制辯護,補足與偵查中羈押間的保障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審判中經羈押的被告、公設辯護人與律師及刑事審判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三十一條增訂第一項第六款(其餘款次依序調整),規定被告經羈押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人身自由受剝奪不分偵查或審判、皆需辯護人協助以符平等與憲法保障;疑慮:辯護資源配置與程序負荷等實務面屬可討論面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涉及被告防禦權保障,建議對照偵查中羈押的現行強制辯護規定理解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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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5-16,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16,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鑒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已於釋字737號解釋後有強制辯護之制度的適用。然不論在偵查中或審判中經羈押之被告,其人身自由已受剝奪,皆已限制其憲法第八條之人身自由。然現行法未就審判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有強制辯護之適用,恐有違反憲法第八條平等原則之問題,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條增訂第一項第六款,其餘條次依序調整。
二、人身自由的限制不論是在偵查中羈押,或審判中羈押並無不同。皆須有辯護人協助行使防禦權,惟現行刑訴第三十一條於審判中程序羈押之情形並無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顯然輕重有所失衡,亦有違憲之疑慮。爰此增訂第一項第六款,被告經羈押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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