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提高詐欺取財達新臺幣一億元者的刑度,由現行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提高至七年以上,以強化法律嚇阻力。現行法律對高額詐欺案件的處罰可能不足,修法旨在嚇阻大型詐欺集團或跨境詐騙行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民眾財產權益的保護,減少高額詐欺案件的發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者,尤其是涉及高額詐欺案件的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將詐欺取財達新臺幣一億元者的刑度由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提高至七年以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刑度可有效嚇阻大型詐欺集團或跨境詐騙行為,保護民眾財產安全;疑慮:刑度提高可能增加司法機關的負擔,且可能涉及人權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續實施效果需觀察,司法機關需妥善規劃配套措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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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5-09,2025-05-1
交付審查2025-05-09,2025-05-1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有鑑於詐欺犯罪態樣日益多元,且高額詐欺犯罪對社會秩序與民眾財產權益造成嚴重危害,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詐欺取財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將有期徒刑刑度部分由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提高至七年以上,強化法律嚇阻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規範加重詐欺罪,按其詐欺所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金額,區分為三級處罰標準,分別為:
(一)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前段,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達新臺幣一億元者,依同條後段,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二、惟高額詐欺案件所造成之社會危害及侵害法益程度,遠高於五百萬元等級之案件,現行「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刑度與其嚴重性未臻對應,刑罰強度仍有不足。為更有效嚇阻大型詐欺集團或跨境詐騙行為,爰將一億元級距之刑度上調為「七年以上」,以強化其應有之法律威嚇力與正義感。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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