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提案認為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者已喪失對我國的忠誠,強制其服兵役反可能構成安全疑慮,故修法排除此類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的服兵役義務。
能幫助到什麼
釐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在兵役上的責任歸屬,提案方主張可降低國安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因而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的役齡男性,以及兵役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保留之責任義務,排除服兵役之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對我國無忠誠者納入兵役而生安全疑慮、責任義務應與身分一致;疑慮:是否變相讓特定人免役、身分認定與舉證標準、與兵役公平原則的衡平。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身分與兵役的條文,可留意「喪失身分」的認定要件與例外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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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案由
本院委員沈伯洋、王定宇等20人,因我國國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已足認其對我國已無忠誠之心,強制要求其履行兵役義務,恐反而構成對我國安全的威脅,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違反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權利但保留之責任及義務部分,排除服兵役之義務。(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第二項)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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