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明定特定高階退職人員、現任民選公職、政黨負責人等不得有妨害國家尊嚴、承認大陸政權對我國有統治權或不抵禦侵略之行為,並訂定違反罰則。提案理由為因應中共統戰宣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對特定身分者的相關政治表態行為設限並訂罰則,提案方期望維護國家主權與尊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曾任國安、外交、國防、情報等高階人員、退除役官兵、民選公職與政黨負責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條之三(明定不得妨害國家尊嚴等行為的對象與態樣)及第九十一條(增訂違反之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中共統戰宣傳頻繁,需防止特定身分者損及國家尊嚴與主權;疑慮:何謂「妨害國家尊嚴」「承認統治權」界線模糊,可能涉言論自由與適用認定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行為規範與罰則的條文可特別留意構成要件的明確程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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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4-25,2025-04-2
復議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沈伯洋、吳思瑤、林楚茵、郭昱晴、羅美玲等19人,鑒於中共具有統戰目的之政治宣傳行為頻繁,為維護我國家主權、避免國家尊嚴受侵害,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明定曾任總統、副總統、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情報機關之首長、副首長或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官兵,以及現任民選公職人員、政黨負責人或有權代表政黨之人,不得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或以公開聲明或其他形式承認大陸地區政權對我國有統治權,或對大陸地區政權之侵略不予抵禦。(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三)
二、明定違反第九條之三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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