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聚焦地熱能開發。重點包括將「探勘」修正為「鑽探」以明確許可範圍、新增地熱能專區整合審查、規範深度逾100公尺的開發視為無礙土地所有權人並建立補償機制、引入利益權衡機制。原文未附逐條對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簡化地熱能開發的行政程序與土地取得,協助地熱業者推動開發,呼應2050淨零排放目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地熱能開發業者、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在地居民及能源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將「探勘」改為「鑽探」、新增地熱能專區制度、增訂深度逾100公尺開發視為無礙土地所有權及補償機制、引入利益權衡機制,原文未附逐條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促進潔淨能源與淨零目標、簡化繁瑣程序、解決土地取得困難;疑慮:地下深度開發與土地所有權及補償的衡平、環境永續與在地居民權益的保障是否充分。
政治雷達小叮嚀
能源開發與土地、環境權益常須權衡,建議關注補償標準與審查程序的具體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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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陳冠廷、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為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並達成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關於地熱能開發之相關規定,有改善及修正之必要。考量地熱能為重要潔淨能源,現行法規未能完整因應地熱能開發特性,導致行政程序繁瑣、土地取得不易。爰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一、修正「探勘」為「鑽探」,明確界定需申請許可之行為範圍,二、新增地熱能專區制度,整合審查程序,三、參考國際立法經驗,規範深度逾一百公尺之地熱能開發視為無礙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之行使,並建立補償機制,四、引入利益權衡機制,在確保環境永續前提下促進開發利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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