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三十八條,提案認為現行以汽缸排氣量分級課稅且級距過大,使高價高排放車與國產車稅率相近甚至更低。修法方向擬改以車輛價格及年份作為主要課稅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調整牌照稅的計稅基礎,回應排氣量計稅與車輛技術發展脫節的爭點。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三十八條,將課稅依據由汽缸排氣量改以車輛價格及年份為主,提案未附逐條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使稅制更貼近車價與排放、提升公平;疑慮:有意見關注計稅基礎變更對車主稅負與汽車市場的影響及估價認定方式。
政治雷達小叮嚀
稅基變更類修法,可留意計稅標準的認定方式與整體稅制協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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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廖先翔、馬文君、羅廷瑋等17人,有鑑於車輛動力系統的不斷發展,電子化、電腦化、渦輪增壓與電動化技術日新月異,引擎的效率與輸出持續提升。然而現行使用牌照稅稅制設計過時,依照汽缸總排氣量等級劃分徵收且級距過大,造成高價、高排放溫室氣體車輛與國產車輛費率相同甚至更低,違反稅制設計公平原則,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牌照稅自民國34年起開始徵收,並自民國51年起以汽車排氣量作為徵稅標準,至今已逾80年。期間雖曾進行數次修訂,但修訂幅度均有限,徵收原則仍以車輛排氣量為主要依據,且排氣量越大者,其所需繳納的牌照稅亦較高。然而,隨著車輛製造技術的迅速發展,市面上出現了許多高價、小排氣量但具備大馬力的車型。由此可見單純依排氣量為徵稅依據的制度已顯過時,且可能對市場中某些車型造成不公平的徵稅負擔。因此,為求徵稅標準更為公正合理,改以車輛的價格及年份作為徵稅的主要依據,從而更加符合現今車輛市場的發展趨勢與實際狀況。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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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使用牌照稅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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