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256000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4-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增訂大陸地區配偶在臺定居設立戶籍後,若欲申請我國國民身分證(歸化國籍),應回歸國籍法相關規定,出具喪失原國籍證明。提案人主張現行條文僅處理戶籍未處理國籍,與國籍法的單一國籍要求不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使大陸地區配偶取得國籍的程序與外國人歸化的單一國籍要求趨於一致,回應國家安全與主權維護的考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欲在臺定居並取得國民身分證的大陸地區配偶及主管的移民、戶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增訂大陸地區人民欲歸化我國國籍者應適用國籍法相關規定、出具喪失原國籍之證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陸配取得國籍程序與國籍法單一國籍、忠誠要求一致,維護國家安全與主權;疑慮:要求出具喪失大陸原籍證明的實務困難、對陸配權益及平等原則的影響,存在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國籍與兩岸關係的敏感修法,建議對照國籍法既有規定與同步提出的港澳關係條例修正案一併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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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王定宇、王美惠等18人,針對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得申請來臺居留,其依親居留滿四年者,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二年且符合國家利益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定居許可後即可取得「戶籍」登記、並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即可行使憲法規定之參政權。然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僅處理戶籍並未處理國籍問題,現行條文定居條件第五項規定放棄原籍證明係指放棄大陸地區戶籍,並辦理台灣戶籍登記。本席等認為,大陸地區配偶定居於臺灣設立戶籍之後,欲申請我國國民身分證,仍應回歸國籍法歸化相關規定,放棄其原國籍,以避免與國籍法要求歸化我國單一國籍國家忠誠之規定,有所扞格。現行條文並未如國籍法相關規定要求歸化之外國人放棄原有國籍,顯已違背國家利益,應予以修正,方能彰顯國家安全不容侵害,並確保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維護,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法律得對大陸地區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為特別規定。立法者於個別法律對兩地區人民為不同待遇,例如任公職之限制,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事實分立與軍事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該條文經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合憲在案,合先敘明。
二、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得申請來臺居留,其依親居留滿四年者,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二年且符合國家利益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定居許可後即可取得「戶籍」登記、並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並可行使憲法規定之參政權。然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僅處理戶籍並未處理國籍問題,現行條文第十七條放棄原籍證明係指放棄大陸地區戶籍,並辦理台灣戶籍登記。大陸地區人民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所拘束,極可能受境外敵對勢力之脅迫,協助進行滲透工作,危害我國家安全;鑒於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維護,大陸地區配偶設立戶籍之後,欲申請我國國民身分證,仍應回歸國籍法歸化相關規定,放棄其原國籍,以避免與國籍法要求外國人歸化我國單一國籍國家忠誠之規定,有所扞格。
三、綜上所述,現行條文規定並未如國籍法相關規定要求歸化之外國人放棄原有國籍,顯已違背國家利益,應予以修正,方能彰顯國家安全不容侵害,並確保國家利益受到保護。修正條文增訂具大陸地區人民欲歸化我國國籍,應適用國籍法相關規定,出具喪失原國籍之證明,相較現行國籍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要求外國人自願歸化我國需單一國籍之基本條件之規定,並未增加已在臺灣定居身之大陸地區人民自願歸化我國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平等原則應無相違。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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