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是刑事訴訟法第二○五條之二、之三、之四的另一修正草案,同樣回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該判決認非侵入性採尿規定不符正當法律程序、牴觸資訊隱私權與身體權)。草案就非侵入式採尿增訂檢察官保留、事前許可、急迫逕行後的事後陳報撤銷及救濟程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採尿者的隱私權與身體權保障將更明確,兼顧取證與人權;檢警執法亦有清楚法律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受採尿之犯罪嫌疑人與被告、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與司法警察(官)、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之3、之4,重點為非侵入式採尿採檢察官保留、事前報請許可並核發許可書、急迫時逕行採尿後須事後陳報與撤銷,並增訂受採取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救濟,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判字第16號補足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資訊隱私與身體權;疑慮:許可與陳報程序可能影響辦案時效,急迫例外的界線須審慎設計。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另一版本回應同一判決,可比較兩版在許可與救濟設計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8-13
委員會發文2025-08-15
案由
本院委員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黃捷等19人,鑑於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宣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之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為符合本號判決之意旨,並完善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所應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宣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之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對此應立法加以修正。
二、有鑑於此,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進行非侵入式採尿時採取檢察官保留,增訂事前應報請檢察官許可並核發許可書、許可書採取的內容與執行方式以及情況急迫時逕行採尿後的事後陳報與撤銷規定。
三、同時為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增訂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逕行採尿處分,受採取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之事後救濟機會。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刑事訴訟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