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四十八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藥事法相關條文,重點在於增訂因應重大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得申請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藥品,並加強監控必要藥品之供應情形。草案希望解決國內藥品供應不足的問題,保障國人健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國內藥品供應鏈穩定,確保國人在面臨公共衛生危機時,能及時取得所需藥品。解決藥品供應不足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藥品許可證持有者、藥商和衛生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四十八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新增了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藥品的機制和必要藥品供應情形的定期申報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訂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藥品機制,有助於因應公共衛生危機;疑慮:可能增加藥商的行政負擔和監管機關的工作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配套措施和監管機關的執行力,以確保草案能有效實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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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6-01-19
委員會發文2026-01-21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徐巧芯、林沛祥等17人,鑑於國內藥品若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之情形時,如未能於短期間取得適量藥品,恐使國人之生命、身體、健康遭遇傷害,考量國內公共衛生需求及參酌實務之作業,增訂為因應重大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得申請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不受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另為加強監控必要藥品之供應情形,新增必要藥品之許可證持有藥商應定期申報該類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爰擬具「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四十八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掌握必要藥品之存量,其許可證持有者應定期申報該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其申報之方式、內容、範圍與期間並授權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訂定。
二、參考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考量國內公共衛生需求及參酌實務之作業,增訂為因應重大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亦得申請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之情形,不受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
三、配合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之增修,針對未申報、申報不實、未依規定時限通報,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藥品供應所為之限制或規範處分者,增訂罰則。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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