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98670000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3-2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新增「可動有形文化資產」等類別與規範,使蒸汽火車等需實際運轉才能彰顯價值的文化資產,在經認定後可獲得動態保存的例外空間。提案理由援引里加憲章及法制局、監察院相關報告。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主張可讓蒸汽火車等可動有形文化資產獲得動態保存,呈現文化價值的連續性與多樣性。
主要影響對象
鐵道及其他可動有形文化資產的保存單位、文化資產主管機關與文資愛好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增訂「可動有形文化資產」等類別定義,並修正第六條相關規定,以建立其保存與動態保存例外的依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可動有形文化資產類別、讓鐵道等文化資產得以動態保存;疑慮:動態運轉的排煙等與環保法規競合、例外範圍如何界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建議對照第三條定義與第六條規範,留意動態保存例外如何與其他法規協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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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蔡易餘等16人,有鑑於文化資產保存儼然成為人類社會共通的普世價值,惟文化資產的範疇與保存策略,乃隨著時空環境變遷而與時俱進,然而,我國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中,仍缺乏諸如「可動有形文化資產」等形式之類別,恐不利於保存及傳承具特殊文化意義之可動有形文化資產,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文化資產保存儼然成為身為一位世界公民必須具備之基本認識與素養,文化資產的範疇與保存策略,更隨著時空環境變遷而與時俱進,對於文化資產保存之觀念,也已從消極的保存維護轉向積極的活化經營。
二、根據「里加憲章(The Riga Charter on Authenticity and Historical Reconstruction in Relationship to Cultural Heritage)」第三條規定:「以傳統操作程序營運具有價值的歷史鐵道設施,並對公眾展現,是詮釋此一資產的重要方式。」其所謂之「傳統操作程序」即指燃燒煤炭生成蒸氣或扳轉轉轍器等程序,換言之,蒸汽火車需實際運轉而且排煙,方能彰顯其文化價值。
三、然而,現行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中,仍較專注於「古蹟」、「聚落」等有形文化資產的範疇,缺乏諸如「可動有形文化資產」等其他形式的思考與規範,使其在保存及傳承具特殊文化意義之可動有形文化資產時,與其他法規產生扞格。
四、包括本院法制局107年「蒸氣火車排煙免罰之適用法律問題研析」以及監察院113年「政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考古遺址等文化資產保存、人才培育現況與困境之探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之報告,皆強調讓諸如蒸汽火車之「可動有形文化資產」獲得動態保存的「例外」之必要性與迫切性。
五、有鑑於我國鐵道文化意識之興起,同時賦予主管機關未來應對新興文資保存之展示與挑戰,業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後,應賦予保存之「例外」,以期能正視「可動有形文化資產」之種類多樣性與歷史記憶之連續性,裨益於台灣多元文化價值之呈現與傳承。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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