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98630000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3-2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將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的適用對象,由現行僅限納稅義務人「子女」,擴大到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提案理由為鼓勵在職進修並回應隔代教養家庭增加的趨勢。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主張可照顧隔代教養家庭、鼓勵民眾與其配偶持續進修,提升人力資源競爭力。
主要影響對象
撫養就讀大專以上孫輩的祖父母、在職進修的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稅務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5,將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適用對象由「子女」擴大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維持每人每年二萬五千元上限及空大、專校等但書除外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照顧隔代教養與經濟弱勢、鼓勵在職進修;疑慮:稅損規模、對未達課稅門檻者實益有限、適用對象擴大的界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同批第十七條修正案方向不同(擴大對象而非提高額度),建議區分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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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張智倫、林沛祥、蘇清泉、黃健豪、邱若華、顏寬恒等18人,為鼓勵民眾繼續進修之意願,並藉以提升我國人力資源之競爭力,以及因應我國隔代教養家庭戶數逐年增加趨勢,似宜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大專院校以上之學費,均納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之範圍,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3目之5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萬5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有關教育學費特別除額,為減輕有2名以上子女同時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家庭之負擔,考量高等教育日漸普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改按每人計算,可適度減輕納稅義務人之租稅負擔,並提升國民知識素養,係於97年12月12日三讀修正通過,由「每戶」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改為按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之人數「每人」以2萬5千元為限計算,並刪除但書領有獎學金者除外之規定。由於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非屬國民義務教育的範圍,即非憲法第二十一條之「教育權」,亦非憲法第十五條之「生存權」所指的「生活權」保障,國家應保障人民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生活」的行為義務範圍,此等教育費用之減除,性質上係屬於國家基於高等教育政策,所提供稅捐優惠的誘因,藉以鼓勵納稅義務人從事特定的行為。
二、然而,「平平養兒孫,養兒可扣稅,養孫就不行,道理何在?」是許多隔代教養祖父母的心聲,他們大多數也是經濟弱勢。現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範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而未及於二親等以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雖非如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係屬維繫個人最低生活水準所必須,尚屬立法者「價值折衝而為政策考量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75號判決參照),未必有違憲之問題。惟我國隔代教養家庭戶數逐年成長,其通常又多屬經濟上相對弱勢者,實無將其排除於鼓勵(提供稅捐優惠)之列,否則恐有劫貧濟富之虞。又我國現行在職進修情形普遍,且各大專院校在職進修專班設置林立,各大專院校設置目的為提供一般在職民眾仍有繼續進修之管道。然而,現行本法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繼續接受大專院校以上之教育,其學費並不納入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範圍,此一現象有降低民眾持續進修之意願,故其適用範圍亦恐有所不足。
三、為鼓勵民眾繼續進修之意願,並藉以提升我國人力資源之競爭力,似宜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大專院校以上之學費,均得以納入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範圍。爰建議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3目之5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萬5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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