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主要針對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參與對象、程序及家屬角色進行調整,以落實病人自主權利。草案擬增列配偶為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人,並修改參與方式由強制改為鼓勵。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精神障礙者確保其預立意願書真實性,並強化家庭支持角色,落實病人自主權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精神障礙者及其家屬。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列配偶為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人,強化家庭支持角色,落實病人自主權利;疑慮:強制參與改為鼓勵可能影響預立醫療決定的真實性及效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界對於草案修正內容的意見,確保修法符合社會期待及病人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委員會審查2025-05-01
委員會審查2025-05-28
委員會審查2025-05-29
委員會審查2025-08-20
委員會發文2025-09-04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研析,鑒於現行《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得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訂立書面「預立醫療決定」。然該條文未涵蓋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精神障礙者,恐使其預立意願書真實性存疑,造成法律適用上的缺漏。此外,「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旨在促進個人知情權與家庭溝通,其參與應屬個人選擇範疇,故宜由強制改為鼓勵,以維護病人自主權。另參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之一及《人體研究法》第十二條等規定,醫療決策中最近親屬第一順位均為「配偶」,此亦符合一般人法律情感,故修正條文,增列「配偶」為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人,以強化家庭支持角色。最後,為確保仍具意思能力之極重度失智症病人權益,修法明定在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其確認決定內容及範圍,以落實病人自主意願,爰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本法保護病人自主權利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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