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九條,將文化資產的管理主體由現行限於「政府機關(構)」,擴及「部隊或學校」。緣由是現存唯一曾擊沉共軍艦艇的「中海艦」等國防古物,實際由軍事部隊管理,卻不在法定管理主體範圍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由部隊或學校實際管理的國防類文化資產可取得明確法源依據進行維護與活化。有助於具國防歷史意義文物的保存與開放參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軍事部隊、軍校、文化部與地方文化主管機關,以及關注國防歷史文物保存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九條,於原「政府機關(構)」之文化資產管理主體增列「部隊或學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實際管理國防古物的部隊或學校取得法源,完善文資保存;疑慮:軍事單位是否具文資維護專業與資源、管理責任界線如何劃分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參酌兵役法、性騷擾防治法等立法體例,可留意審查時對適用範圍與配套資源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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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林宜瑾等19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議題研析,鑒於國軍登陸艦「中海」號(下稱「中海艦」)為現存唯一曾擊沉共軍艦艇之軍艦,其歷史價值深具國防與文化意義。退役後,海軍曾考慮將其標售為廢鐵,惟在曾服役官兵及各界奔走下,文化部最終將其列為《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之重要古物,並與地方政府簽署備忘錄,規劃移至南部港口展示。國防部於本院備詢時強調,支持歷史保存,並已在文化部協調下進行基本修繕,盼未來能完整修復,開放國人參訪。然而,現行《文資法》第六十九條規範之文化資產管理主體限於「政府機關(構)」,未涵蓋實際負責管理之軍事部隊或學校,恐影響特定國防古物之維護與活化。參考《兵役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等立法體例,草案修正旨在於《文資法》第六十九條增列「部隊或學校」為適用範圍,確保國防歷史資產之保存管理更臻完善,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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