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將原訂五十五歲起的樂齡學習提前至四十五歲以上的中高齡教育及學習,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散落各部會的中高齡學習資源。背景是國發會推估我國人口紅利將於2028年用罄,需更精緻化的中高齡教育以因應勞動力老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中高齡者可更早取得制度化學習機會,並由跨部會整合機制統籌資源。有助於落實活躍老化、回應人口結構變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四十五歲以上中高齡民眾,以及教育、衛福、勞動、交通等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修正第十六條,將樂齡學習年齡提前至四十五歲、中高齡教育入法、增訂中央訂定全國政策與跨部會整合機制,並整合各級學習資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前年齡並整合資源有助因應高齡化、活躍老化;疑慮:跨部會整合的權責與經費、與既有政策重疊如何釐清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呼應教育部「第三人生大學」試辦計畫,可留意審查時對主管機關整合權限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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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鑒於人口年齡結構影響著一個國家的社會與經濟發展,在經濟學上,15歲至64歲的工作人口比例超過總人口的三分之二(66.7%)以上且扶養比小於50%,就是處於人口紅利階段,而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之人口推估資料,我國人口紅利將於2028年用罄,亟需更精緻化中高齡教育,始能回應我國社會型態轉變並安定發展,爰擬具「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從生命週期觀點落實活躍老化(active ageing)而修法將五十五歲樂齡學習提前至四十五歲以上中高齡教育及學習,另由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散落在各部門之中高齡教育學習資源,以提升中高齡者學習機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根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最新之《2024年至2070年中華民國人口推估》報告,最新2024-2070年人口推估結果,顯示我國未來長期少子高齡化現象將更趨明顯,未來總人口持續下降其中0-14歲幼年人口減少171萬人,15-64歲青壯年人口減少920萬人,然而65歲以上老年人口則增加248萬人,臺灣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此外2028年臺灣人口紅利(demographic dividend)消失:2024年預估15-64歲工作年齡人口為1,617萬人,占總人口比率為69.1%;2040年人數及占比將分別降為1,317萬人及60.9%,2070年將再續降為697萬人及46.6%,且工作年齡人口中,45-64歲中高齡者之占比將由2024年44.8%,提高至2070年53.0%。預估我國15-64歲工作年齡人口占總人口的比率將於2028年低於2/3。臺灣師範大學則於去(2024)年發布「中高齡教育政策建議書」,其指出根據多項研究顯示,延緩老化最重要的措施就是教育介入,全球亦有將近七成的國家推動高齡教育作為因應高齡化的重要政策之一,相較之下,臺灣高齡相關資源也散落在各個部會【教育部推動樂齡中心之終身學習機構、交通部注重老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衛福部注重高齡者的身心靈健康促進教育,行政院關心高齡者的數位學習,金融主管機關注重高齡者理財觀念與財務安全,而勞動部則著重中高齡之就業相關問題】、政策法令亦散見各部會,教育部有《終身學習法》、衛福部有《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針對高齡者再就業,勞動部有《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各領域關係密切,卻缺乏上位整合,時常產生資源重疊或政策重複的狀況。綜上,為及時因應臺灣人口數量及年齡結構變化跨出第一步,爰此擬具「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從生命週期觀點落實活躍老化,將五十五歲之樂齡學習,提早至四十五歲以上之中高齡教育及學習。(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
二、由於傳統教育體制主要針對二十五歲以下學齡人口設計,較少為中高齡提供正規且制度化的學習,中高齡多半只能選擇終身學習系統,由於學習屬於非正規教育、多為單點式課程與軟性學習,無法協助因應臺灣人口老化、人口紅利將於2028年用罄,將面臨勞動力老化及短缺的問題,爰此,將中高齡教育入法,亦呼應教育部啟動民國114學年度之「第三人生大學」試辦計畫,提供55歲以上中高齡之日間學士班、進修學士班與空中大學等多元學習機會,中高齡者不用與高中生競爭即可念大學的規劃。(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照政府人口推估資料,制定全國性的中高齡教育及學習政策,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該全國政策,訂定地方之中高齡教育及學習計畫,切實推動。(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臺灣高齡教育政策分散於各部會,導致各部會各行其事,而碎片化難以整合,爰此,修法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跨部會資源整合及協調之機制。(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五、為利於各級主管機關建構終身學習資源整合平臺,增進學習資源共享之成效,新增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整合各級政府及終身學習機構之學習資源。(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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