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部分修正能源管理法,將再生能源與熱能納入「能源」定義與管理範圍,強化需求面管理與能源效率,並增訂資訊公開、提高罰則及公布違規業者等規定。理由是該法近十年未修,已不敷能源市場變革與科技進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把生質能、氫能等新型熱能納管、提升能源效率,並透過資訊公開與加重罰則強化節能治理。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能源供應事業、用能大戶、相關產業及地方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新增再生能源及熱能納管)、第六條(部分業務委辦地方政府授權與管理辦法授權範圍)、新增第六條之一(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公開)、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新增違法態樣、提高罰則及公布違規業者)、第二十九條(施行細則授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配合淨零趨勢更新法規、強化需求面管理與透明度有其必要;疑慮:部分意見關注納管範圍擴大、罰則提高與資訊公開對業者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修正條文較多,建議逐條對照新增的納管範圍與罰則變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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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鑒於近年全球能源價格上漲,提升能源效率及節能已成為達成淨零的關鍵作法之一,惟能源管理法自一百零五年年底至今已近十年未修正,已無法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及國內能源市場變革,應重新檢視本法架構及條文內容之適配性;另隨著科技進步,例如生質能、氫能等都得以熱能形式被利用,故亦應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提升能源效率。綜上,爰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新增再生能源及熱能為本法所稱能源並將其納管。(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得將部分管理相關業務委辦地方政府之授權,並修正指定能源管理辦法之授權範圍。(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能源供應事業應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相關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及公告。(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四、增訂違法新型樣態並提高罰則及金額,並主管機關應公布違反本法之廠商、業者名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五、修正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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