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八條,將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的文字改為「應」。提案人指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應按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編足百分之三,主張明確化以保障民眾兌獎機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的訂定由裁量改為義務,並有助確保給獎經費依法編足,維護民眾的中獎兌獎機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使用與兌領統一發票的一般民眾,以及財政部與主計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八條,將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得」修正為「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給獎經費屬法律義務支出,改為「應」可一致解讀並保障民眾兌獎權益;疑慮:限縮行政裁量與固定百分比編列對財政彈性的影響,可能引發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一字之差(得改應)常牽動行政義務與預算編列,建議留意財政主管機關對經費認定的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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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3-14,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14,2025-03-1
委員會審查2025-04-10
委員會發文2025-04-21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李彥秀、廖偉翔、羅廷瑋、林沛祥等22人,有鑒於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未按中央政府總預算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編足3%,依主計總處114年度總預算案法律義務支出明細表列有該項經費,然財政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規定,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因此歷來對該項預算均認非屬法律義務支出,有剝奪民眾兌獎的小確幸,為明確法規解讀一致性有必要將「得」修改為「應」,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主計總處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法律義務支出明細表中第十項第六款,「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中由財政部編列188億元,表示此項目為法律義務支出。
二、114年1月19日財政部賦稅署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3%,以資支應,因此,認為該項預算非屬法律義務支出,故均未依全年營業稅預算數編足3%,另對當年實徵淨額超出預算數亦未補增提列,經統計105年以來營業稅實徵淨額應提列數與預算數編列比較,累計差額達236億元未列入統一發票獎金,直接剝奪民眾高達1億1,800萬次200元的中獎機會。
三、統一發票給獎經費屬法律義務支出,主計總處已認定無庸置疑,為明確中央部會對法規制定解讀一致性,爰提修正本法第五十八條將「得」修改為「應」,以增加民眾之統一發票兌獎小確幸。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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