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蘇巧慧、張宏陸等18人提案修正營業稅法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調整小規模營業人的銷售額認定機制與營業稅繳納頻率。理由是免用統一發票門檻自民國75年訂定後多年未變、與物價脫節,且每三個月繳一次稅增加營運與稽徵成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小規模攤商與商號可隨物價調整免用發票門檻、並改為一年繳一次稅,盼降低稅負與行政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小規模營業人(小攤商、商號)、財政部與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三條,要求免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於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10%時由財政部另定調整比率;修正第四十條,將查定計算營業稅由每三個月繳納一次改為一年一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反映物價變動、簡政便民並與日英制度接軌;疑慮:門檻提高與繳納頻率調整對稅收及稅制公平的影響需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課稅門檻與繳納制度的修法,可關注財政部對稅收影響的試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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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5-22,2026-05-2
交付審查2026-05-22,2026-05-2
案由
本院委員蘇巧慧、張宏陸等18人,有鑑於鑒於我國「小規模營業人」認定之銷售額標準及營業稅繳納頻率已多年未更迭,為反應營業成本並落實簡政便民,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門檻(每月20萬元),係按民國75年7月12日財政部台財稅第7526254號發布之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訂定。經查,我國消費者物價指數自民國75年起算至今,漲幅約1.9倍,當年之20萬元所代表之購買力與現今顯不相當。致使眾多實質規模較小之攤商、商號,僅因名目營收達標即須負擔較高之稅率,不利國人創業。為反應購買力之變動,爰要求財政部應於每次銷售額訂定後,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十時,由財政部另定調整比率。
二、現行查定計算營業稅額採「每三個月」繳納一次之制度,對受規範之營業人而言,頻繁的繳款期限增加營運干擾;對稽徵機關而言,每年分四次寄發繳款書、銷號、追稅之行政成本較高。綜觀日、英等國,其小型微型企業之營業稅繳納,亦採年度申報及繳納之制度。為降低行政作業成本,並與國際制度接軌,爰將每三個月一次之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繳款書,改為一年一次。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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