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調整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標準及營業稅繳納頻率,以簡化行政作業流程,減輕經營壓力。該草案欲與時俱進,貼近社會經濟發展實況及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小規模營業人減輕稅負壓力,簡化稅務行政流程;解決現行稅制對小規模營業人的不公平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小規模營業人、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基準由20萬元調升至30萬元;修正條文第四十條: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繳款書機制由三個月一次改為一年一次;新增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四條及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調整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標準,減輕經營壓力,簡化行政流程;疑慮:調整標準是否合理,是否會影響稅收,稽徵實務是否能有效執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確保調整後的稅制公平合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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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何欣純等19人,鑒於財政部「小規模營業人」認定之銷售額標準及營業稅繳納頻率自75年公布標準以來,已達40年未曾調整,未與社會經濟發展實況及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適時調整更迭。其次,為擴大照顧基層民眾,配合稽徵實務,簡化、調整行政作業流程,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達簡政便民效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關於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門檻(每月20萬元),財政部長期以來並未參酌現實狀況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而調整,迄今已40年未曾調整,導致許多實質規模較小之店家與商行,僅因名目營收達標即須負擔較高之稅率,不符實質營業成本,造成經營壓力,爰修正本條文,明定小規模營業人之每月銷售額基準為新臺幣30萬元。(修正條文第十三條條文)
二、現行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制度,乃增加營業人之營運干擾;對稅務機關而言,每三個月寄發繳款書、銷號、追稅之行政成本較高,亦造成稅務人員不少行政作業負擔。另外,參照日本與英國,其小型微型公司營業稅繳納,亦採年度申報制度,爰將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繳款書機制,由三個月一次改為一年一次。(修正條文第四十條條文)
三、增訂主管稽徵機關核定應補稅款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免徵規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
四、增訂執行統一發票稽查作業之法據,並刪除是項作業之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條文)
五、刪除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固定比率計算罰鍰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條文)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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