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具修正草案,增訂第十七條之一「禁奢條款」,限制詐欺犯罪行為人在賠償債務未清償前,不得享受奢華生活,以提升民事執行效能,協助詐欺被害人早日獲得賠償;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行政執行法,明定調查程序、審酌因素及違反禁止命令的法律效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詐欺犯罪被害人盡早獲得賠償,回復正常生活;解決詐欺犯償債問題,落實債權憑證的實用性。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增訂第十七條之一「禁奢條款」,規範詐欺犯罪行為人在賠償債務未清償前的消費行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有效杜絕詐欺犯罪行為人脫免責任的僥倖心態,保障被害人權益;疑慮:可能侵害義務人財產管理處分權,涉及憲法基本權利限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留意條文規範的合理性和合憲性,確保有效保障被害人權益同時兼顧義務人基本權利。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