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部草案同樣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範司法人員對被拘提逮捕者以非侵入方式採尿的法定程序。強調以鑑定必要為前提,並設即時採尿例外與時限審查。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在保障受採尿者資訊隱私與健康權的前提下,讓採尿取證程序更符合層級化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
主要影響對象
被拘提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司法警察與檢察事務官、檢察官。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05條之2,明定以非侵入方式採尿、以有鑑定必要為前提,並於後段訂即時採尿例外,規定採取後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認不應准許者3日內撤銷;其餘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憲判第16號、以鑑定必要為前提並符比例原則、設即時審查保障隱私;疑慮:例外規定仍可能擴張採尿適用、事後審查的實際監督力道待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莊瑞雄版、羅智強版屬同一議題的不同提案,建議比對三案在例外門檻與救濟條文上的取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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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3-07,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07,2025-03-1
委員會審查2025-03-26
委員會審查2025-08-13
委員會發文2025-08-15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為完善司法人員調查犯罪及蒐證供鑑定使用之採尿行為參酌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16號判決意旨規範法定程序,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完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及蒐證供鑑定使用,對於經拘提或逮捕盜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非侵入方式採尿所應健行之程序,酌參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十六號判決,爰提出本條修正。
二、為保障受採尿者資訊隱私權並免於身心受傷害之健康權要求應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尿取證以符合層級化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並規定以取證應有鑑定必要為前提。
三、本項後段規定即時採尿之例外,考量尿液採檢對於身體健康權及資訊隱私權構成重大限制,有迅速審查必要,爰明定應於採取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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