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92700000

廢止「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3-0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為廢止「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的另一提案。提案理由指該法將五十五歲以上定義為壯世代缺乏國內外實證依據、無法接軌聯合國與國際勞工組織定義,且我國已有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政策,恐造成疊床架屋與施政窒礙,故主張廢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避免業務重疊、維護用語的多元文化,並回應對特定人士濫用「壯世代」一詞的疑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高齡與高齡族群、相關產業及主政部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本案為整部法律的廢止案,廢止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的「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全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壯世代定義無實證且無法與國際接軌、我國已有相關法律政策,恐疊床架屋並有循私濫用之虞,應廢止;疑慮:廢止是否影響該法立意良善部分及相關推動措施,各方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第1058案同為廢止同一法律,可比較兩案提案人與理由的異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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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案由

本院委員陳培瑜、郭昱晴、黃秀芳、吳思瑤等21人,鑒於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中「壯世代,指五十五歲以上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之國民」之定義缺乏國內外實證研究依據,無法接軌聯合國(UN)、國際勞工組織(ILO)等國際組織之定義,亦不符合世界各國高齡化政策之趨勢。且我國已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高齡社會白皮書」、「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等相關法律與政策。以壯世代為名另立法律,恐造成行政部門施政窒礙難行。為避免有關單位業務的疊床架屋、維護大眾使用詞彙的多元文化,杜絕特定有心人士循私濫用「壯世代」之疑慮,擬廢止「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本法第二條指出「本法所稱壯世代,指五十五歲以上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之國民。」其將五十五歲以上稱為壯世代,缺乏國內外實證研究、政策制定之經驗作為依據。世界各國相關中高齡與高齡政策,多依照聯合國(UN)與國際勞工組織(ILO)之定義,將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稱為「中高齡」、六十五歲以上稱為「高齡」。國際組織與世界主要國家均未以五十五歲作為年齡區分之界線,相關法律與政策更不曾使用「壯世代」之名稱。
二、我國針對中高齡者與高齡者之就業、生活福祉,過去已提出諸多法律與政策,並刻正推動中,如民國一百零八年公布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行政院亦於民國一百十年核定修正「高齡社會白皮書」,並據以提出「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112-115年)」。其中有關中高齡、高齡之定義,均比照前述聯合國(UN)與國際勞工組織(ILO)之定義,而與壯世代有所不同。
三、「壯世代」之定義無法與國際接軌,恐造成行政部門施政窒礙難行,而臺灣社會對於「壯世代」一詞亦未形成普遍共識,實務上易生與過去既存且已習慣概念混淆之爭議。為避免有關單位業務的疊床架屋、維護大眾使用詞彙的多元文化,杜絕特定有心人士循私濫用「壯世代」之疑慮,爰提案廢止「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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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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