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進女性參政為國際潮流,依據行政院2017年修正函頒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提升女性參政機會、擴大參與管道之具體行動措施,即包含「推動立法明定政黨補助金中提撥一定比例促進女性參政」。 二、我國2012年實施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三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第十六屆會議(1997)第23號一般性建議,強調該公約第七條「所規定之(締約國)義務可擴大到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所有領域,政黨亦在其內。依公約意旨,政府有責推動政黨之促進女性參政措施。 三、據國際民主及選舉協助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統計,各國多有以法律明定政黨補助應有一定比例用於促進女性參政之立法例。如巴西、義大利(15%);智利、宏都拉斯、巴拿馬、韓國(10%);而墨西哥、愛爾蘭、芬蘭、瑞典、斯洛維尼亞、哥斯大黎加等國,亦有類似指定用途規定。 四、承上,如法國、葡萄牙、義大利、愛爾蘭、烏克蘭、喬治亞、阿爾巴尼亞、布吉納法索、宏都拉斯、海地、摩爾多瓦、維德角、多哥等國,亦就各政黨提名女性候選人或女性當選人比例,訂定政黨補助金之加減碼門檻與調整額度,以鼓勵各政黨選拔女性參與選舉活動。為免與本法第二十二條政黨補助金之補助範圍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婦女當選比例保障重疊,爰新增本條,鼓勵女性參與選舉,並擴大支持身心障礙、LGBTQI+、原住民與及少數族群之弱勢女性與經濟弱勢女性參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