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增訂政黨法第十一條之一並修正第三十九條,將現行僅適用於政黨負責人的「排黑條款」(第七條第三項所列情事)擴大適用至政黨的選任人員及黨員代表,並訂定發現後的重行選任程序與違反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回應社會對政黨成員不具黑金背景的期待,擴大排除有特定前科或背景者擔任政黨重要職務。
主要影響對象
各政黨及其選任人員、黨員代表,與政黨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擴大第七條第三項排黑條款至政黨選任人員及黨員代表並訂重行選任程序;於第三十九條增訂相應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政黨去黑金、提升政黨組織的廉潔形象;疑慮:擴大限制恐影響政黨內部自治與被選舉相關權利,須界定範圍與正當程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排黑條款擴大適用時,可留意「排除事由」與「正當程序」如何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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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9-27,2024-10-0
交付審查2024-09-27,2024-10-0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羅智強、徐巧芯等21人,有鑒於政黨組織排黑條款適用範圍僅限於政黨負責人,難以落實社會對政黨組織成員應不具黑金背景之期待,擬增訂政黨法第十一條之一,擴大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排黑條款之適用範圍,使其應不僅限於政黨負責人始有適用,而應擴大及於政黨之選任人員及黨員代表,均不得有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爰擬具「政黨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政黨組織排黑條款適用範圍僅限於政黨負責人,回應社會對政黨組織成員應不具黑金背景之期待,爰增訂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擴大第七條第三項排黑條款之適用範圍,應不僅限於政黨負責人始有適用,而應擴大及於政黨之選任人員及黨員代表,均不得有第七條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
二、為明訂政黨之選任人員及黨員代表有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者,政黨應於發現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一個月內重行選任,未函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重行選任,爰一併增訂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三、為落實上開政黨之選任人員及黨員代表排黑條款,爰於本法第三十九條增訂違反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罰則。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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