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政黨法部分條文,重點是強化對政黨與「以武力威脅或意圖併吞我國之國家」進行交流的規範。新增第二十六條之一明定相關交流應遵循的規範,並新增違反規定的罰則;另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憲法訴訟法作文字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針對政黨涉外交流建立明確規範與罰則,回應對境外勢力滲透的防範需求。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條、第二十六條(配合民法及憲法訴訟法文字修正),新增第二十六條之一(政黨涉敵性國家交流規範)及第三十八條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國安、防範境外滲透與在地協力者;疑慮:規範對象與行為界定的明確性、對政黨結社及對外交流自由的限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國安規範與結社自由的平衡是焦點,可關注交流規範的具體認定標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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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邱議瑩等22人,鑒於中國持續透過武力威脅臺灣,並藉由各種管道向臺灣滲透、培養在地協力者,相關防範不可鬆懈。政黨為弘揚理念與掌握政治權力而組成,於前述情況下尤其不可不慎。是故,應進一步強化對政黨赴以武力威脅或意圖併吞我國之國家交流之相關規範,爰擬具「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之修正,以及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做出本條文字之刪修。(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配合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修正生效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三、明定政黨赴以武力威脅或意圖併吞我國之國家交流,應遵循之規範。(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四、新增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政黨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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